上海些类型的企业不能做核定征收,今天小编就和我们一同来了解下。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交税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能够不设置账簿的;
(二)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毁掉账簿或许拒不供给交税材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紊乱或许成本材料、收入凭据、费用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产生交税义务,未按照规则的期限办理交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别行业、特别类型的交税人和必定规模以上的交税人不适用本方法。上述特定交税人由税务总局另行清晰。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交税人”包含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和国务院规则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含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交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物管理公司、融资租借公司、担保公司、财政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财物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价、土地评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令服务机构、专利署理、商标署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企业。